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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方面。有学者认为,虽然当前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普通程序案件一致,但由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到了充分尊重,加之这两类程序对“从简”“从快”的内在必然要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实践操作中的降低是必然的,也是应当的。但有论者对此存有不同看法,认为认罪认罚促使程序的推进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并非降低证明标准。基于职权主义的诉讼价值追求,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而不能因为庭审程序简化而降低。还有观点强调,从历史经验看,能否正确对待证明标准问题,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成效。我国证明标准在坚持主观确信“不变”的同时,在认罪与不认罪案件、轻重不同的认罪案件及特别类型的认罪案件中,对客观方面的证据印证程度应区别对待,即证明标准层次化仅是客观方面的层次化。通过类型化走向精准化,应是证明标准的未来之路。
关于检察机关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的若干问题。在量刑建议方面,有论者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建议权,本质上仍属于求刑权的范围,不是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法院裁判权。但是其有别于非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协商后达成的“合意”。另有学者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量刑建议效力的规定出发,认为第201条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诉讼原理,是控辩协商程序的必然要求,其与“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存在矛盾。在不起诉制度方面,有学者认为,有名刑事证据辩护律所,有名法律服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为合理适用不起诉权提供了契机。司法实践中,可以以此为切入,探索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机制,推动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还有学者对特殊不起诉制度予以关注,认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殊不起诉,其适用条件之一“重大立功”应比照酌定不起诉中作为免除刑罚情节的“重大立功”作限缩解释,限定为特别重大立功。特殊不起诉的另一适用条件“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则是对我国起诉便宜实践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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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本体思考。有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在理论创新和知识增长方面的作用比较有限,甚至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为了推动刑事证据法学的研究创新,取得理论突破,促进知识增长,有名刑事证据辩护律所,哪里有法律服务价格,打造具有特色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和制度体系,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亟待再次转型。也有论者认为,我国证据法规范与理论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证据规范欠缺体系性,理论话语来源复杂、彼此杂糅等现实困境。系统反思证据法体系化的法理问题,可形成三个相对稳定的问题域:一是证据法的本体论问题,二是证据法的价值论问题,三是证据法的规范论问题。这些问题分别从不同层面系统界定了证据法的整体定位。还有论者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功能角度进行反思,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应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强化证据资格的设定。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实现需要依托于动态的证据审查机制,未来应以证据制度与刑事程序一体推进为视角,确立证据资格审查与证明力评估相分离的证据审查机制,落实证据资格先行审查原则及证明力自由评价原则,为实现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提供良好的保障。
关于印证证明方面。印证是我国司法证明的传统模式,具有独特的制度生命力。有学者认为,印证理论的发展不必与自由心证相纠缠,而应以信念理性为心理认知基础,印证调控外在,信念理性规划内在。印证与信念理性的哲学教义是可靠主义。它为印证与信念理性提供了一系列基础性答案。从印证到信念理性再到可靠主义,这是司法证明科学化进程中的一条有效路径。还有论者认为,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应当定义为“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或简称“亚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印证”是居于模式中心的主要特征,但并非模式本身。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转型进路应当是从“亚整体主义”迈向真正意义上的“整体主义”,体现从原子分析到整体认知的证明逻辑。还有学者从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特征引起的证明难题角度出发,认为应当以特殊类型中刑事证明疑难问题的解决为契机,推动我国刑事证明制度从单一的“印证”模式逐步向印证为主体的多元“求真”路径转型。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有学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了众多性质迥异的要素和程序,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择流律师,其功能、模式和机制方面的协同问题亟待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两种诉讼的协同模式可分为正向附带诉讼、名义附带诉讼和反向附带诉讼三种形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还需加强提起依据、受案范围、管辖、责任方式以及程序方面的协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不具备的优势,彰显了其独特价值。
关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方面。有学者认为,最高检的内设机构改革是在顺应时代发展的背景下围绕检察职能的变化而展开的,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则基本上是在科学配置、职能对应的基础上以最高检的改革为样本来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在理顺上下级之间职能关系的同时保证了各级检察机关职能的有效行使。
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权研究。有学者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给检察机关保留的侦查权虽然有限,但它对于进一步优化办案资源配置、提高反败整体效能,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特色,激发检察制度的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必须高度重视,把它摆到重要位置。还有学者认为,无论是对强化法律监督(特别是诉讼监督),还是对防控诉讼侵权,有名刑事证据辩护律所,知名法律服务,都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重塑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既要认真研究其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权能的关系问题,也应认真对待其周延统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