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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在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
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这种劳动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活劳动形式提供某种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也可以是满足人们物质生产的需要。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在这里要区分转包和分包的区别.转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分包分的是分部分项工程;分包,可能是劳务,也可能是分部分项工程!而劳务分包没有转包一说[2].劳务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对象不同。
劳务分包
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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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作业,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单位不分资质等级)譬如: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劳务分包是施工[1]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并且劳务公司不可以将承揽到的劳务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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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劳务分包,一般不需要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的许可!劳务承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其他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单位或者他人.建筑行业内,施工责任单位和负责招募工人施工的施工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一种关于劳务分包的合同。建筑行业内,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并购买材料,再请乙劳务施工单位负责承办招募工人施工,即为劳务分包!陕西航诚实业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建筑施工、防水保温、建筑装饰、市政道路、装修材料、防水保温工程销售、建筑设计、装修设计、景观园林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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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业主不得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劳务作业分包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等共计13种。每种作业的承包人都分别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例如:一级木工企业作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劳务分包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种形式 自带劳务承包。
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在该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
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第二种形式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在该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
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第三种形式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该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