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揭露了一家分别在A股和H股上市的玻璃生产企业隐藏的环保违法行为。
这份文号为【豫环罚〔2015〕1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河南省环保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下称洛阳玻璃龙昊公司),日产65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未批先建投入生产,存在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给予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用证券简称“洛阳玻璃(600876)”)组织结构显示,龙昊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 主要从事浮法玻璃的制造和销售、技术服务,年生产能力2600万重量箱,位于洛阳市汝阳县产业集聚区(汝阳县内埠乡)。
1994年7月8日,公司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为中国建材行业及河南省*在境外发行H股并上市的公司,1995年10月31日公司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早在2012年5月15日,“洛阳玻璃(600876)”晚间公告称,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洛玻集团龙昊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生产*于2005年11月16日点火投产,主要生产普通浮法玻璃,至今已运行6年半,超过了窑炉设计年限,经公司研究决定,该生产线于5月15日停产,拟对停产线进行冷修改造。
一年后的2013 年 6 月 7 日,“洛阳玻璃(600876)”发出《关于全资附属公司龙昊公司生产线点火投产的公告》称,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洛玻集团龙昊玻璃有限公司升级改造的 650t/d 浮法玻璃生产线已于 6 月 7 日点火投产。 该生产线投产后,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整体竞争实力。
然而,在今天看来,这个号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该公司的整体竞争实力的生产线,却是一个未批先建且违法生产的项目。
下发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5〕18号”称:“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于2012年10月开始对原有2条日产40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技改,形成1条日产65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并于2013年7月投入生产使用,截至2014年底生产玻璃成品4591016重量箱,消耗主要原料硅砂171288.42吨。”
上述处罚决定书显示,早在2015年2月16日,河南省环保厅便向洛阳玻璃龙昊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2015〕6号),告知洛阳玻璃龙昊公司对环保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随后洛阳玻璃龙昊公司向河南省环保厅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但未提出听证申请。
在申辩材料中,洛阳玻璃龙昊公司认为:日产65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仅对现有工程进行技术升级改造,不新增产能。公司于2012年9月开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期间多次与*、工信部门联系,报告说明情况但未获批。公司因配合市环保工作部署整体迁出市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企业困难,恳请省厅对公司免于处罚。
但河南省环保厅却认为,在该公司现场检查时,洛阳玻璃龙昊公司2015年1月1日0时至1月29日23时,氮氧化物持续超标排放。1月31日,洛阳市环境监测站对龙昊公司2号玻璃熔窑烟囱排放口监测数据显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960 mg/m3(排放标准700 mg/m3),超标1.8倍,环境违法行为较为严重。
因此,河南省环保厅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洛阳玻璃龙昊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拒绝该公司减免处罚数额的请求。
河南省环保厅同时认为,根据洛阳玻璃龙昊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洛阳玻璃龙昊公司未批先建投入生产且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对于河南环保厅给予的处罚与执行情况,新华网记者试图向“洛阳玻璃(600876)”董事会秘书处进行求证,但截至发稿前,该公司未予以任何回应。
虽然两年来未批先建并超标排放,但“洛阳玻璃(600876)”在数年来连续发布的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里却称:“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的*标准。积极推进节能减排,通过工艺改造采用清洁能源;加大环境治理力度,采用新型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