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02 01:37
产规模5万吨以上(含5万吨)。
(六)新建矿山占用资源储量必须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适应。服务年限:大型矿山为10年以上,中型矿山为5-10年,小型矿山为5年。
(七)新建矿山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
(八)开采玻璃用硅质原料矿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必须经项目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程序;必须编制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按规定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