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02 01:37
(一)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及省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使用标准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规定;必须履行建设项目备案和用地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二)禁止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原则不再单独设立专门从事玻璃用硅质原料矿开采销售原矿的矿山企业。*硅质原料矿资源优先配置给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玻璃及深加工企业。